女孩11岁被熟人性侵了,现在21岁告对方强奸罪还成立吗?
我们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个初中班主任,把女学生骗到房间里一起看录像,然后对该女生实施性侵。女生初中毕业后,进入高中,该班主任经常继续约该女生到房间里看录像,并以谈恋爱为名,继续性侵该女生。后来女生考上了大学,不再与班主任来往。上大学后,女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逐渐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而且还是自己13岁的时候就开始被性侵,这是明显的强奸幼女罪啊!但是,该女生碍于情面,而且自己在大学里也谈恋爱了,所以没有追溯。大学毕业后,该女生结婚生子。后来丈夫因妻子不是处女而离婚。该女生一气之下,意识到初中班主任影响了自己一生,应该收到惩罚,遂把自己初中时的班主任告上法庭。
那么,问题来了,这离班主任第一次性侵女生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是否已经过了追溯期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是5到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罪大恶极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们上面所说的案例,追溯期已经超过了20年。那么,犯罪分子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非也!我国法律还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那个初中班主任,他在女孩高中时还继续性侵女孩。追溯有效期,应该是高中时最后一次性侵的时间!
这么一算,班主任的犯罪追溯期还在20年之内,法律还是没有放过他,还是对他绳之以法!
即使是追溯期已经超过20年,犯罪分子也不能逍遥法外,只要罪大恶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可以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女孩11岁被熟人性侵(强奸)了,现在21岁告对方强奸罪还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属情节严重且恶劣,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女孩11岁时被熟人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阴茎与女孩的阴道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现在女孩21岁,距被强奸时相隔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强奸罪”(加重处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现在仍然在追诉期间以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十年过去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之证据能否存在是指控最大的难题!
假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之证据确凿无疑,仍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