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和男人发生关系后,只要女人不高兴是不是都可以告男人强奸呢?
现实社会是有这回事的,报警(案)称被强奸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的人:一种是男女双方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一种是双方或一方结了婚或是都结了婚的,是熟人、同学、邻居、同事关系,且多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还有现在的同居关系中的男女;最后是卖淫嫖娼中的男女因男方白嫖、或原谈好的嫖资在完事后因男方少给不给,女方报警称被强奸的等情况。
任何一方的告又有什么用呢,现在是法制社会,什么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的,警方办案是要讲究证据的,不可能只听女方一方的片面之词就说是不是強奸了,其证据的调查收集首先是办案民警一方面要对男女双方进行询(讯)问情况,了解具体案发时的一些具体细节、有关证据的证人证言、物证等的收集;其次是利用电子眼高科技手段,只要警方将男方或女方在什么时间、地点所开的宾馆房间、或在男方女方家或野外只要一处有监控录像调出来一看就知道是不是强奸、还是通奸、还是卖淫的真实情况了,待警方查明案件的真相后,法律可不是儿戏,对经通过调查查明属诬陷诬告或举报不实的都要依法给予惩罚的,不是你女方一不高兴想怎么说就怎么说那么简单的一件事的。
关键是完事后,要把关系搞好,千万别闹僵。20多年前,我的一个同事(电焊工),和一个邻居发生关系,事后女人找他要40块钱,当年我们的工资才40.05,他自己还有老婆孩子要养(老婆没有工作)。所以就没有答应,准备给10块钱。女人就去告他强奸了,最后关了三年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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