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18岁的女性,虽然也还是花季年龄的,但是,应该是心智比较成熟的人了,应该有起码的人生观、爱情观和婚姻观念了,18岁的女性,虽然缺少社会经验和人生履历,虽然大多数还在处在正常接受教育的年龄阶段,大多数应该是大学生、或者是初中毕业后读技校、中专、职高的,但是刚好都过了未成年人的界限了。基本上也就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约束和保护了,虽然按照伦理、道德的范畴来说,个人觉得,不管是不是双方自愿的,与18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有点不道德的感觉;就算是双方自愿、自发的,对18岁的女性来说,毕竟还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年纪,也是承受或者叫经历了她们这个年龄所不应该接受的事情;如果男方是带有诱骗性质的,女性又是介于自愿和胁迫之间的,那么,男性就是既有道德也有伦理双重的不应该了。
虽然,在这方面,《刑法》明确是有规定的,强奸罪,就是指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有明确说明的是,利用胁迫或者其它手段的都属于强奸的,其它手段就包括了诱骗、欺瞒、诱导、引诱、唆使等等不正常的手段。而且,18岁并不是一个临界点,18岁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14岁以下则是绝对的禁区,不许触动的底线年龄底线,14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只要你跟她发生性关系了,都是属于强奸的。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18岁少女心智完全成熟了,双方是有真挚的爱情的,而且发生关系是情由心生、完全自愿的,这样的就应该另当别论了。
总之一句话,18岁的女性还是懵懵懂懂的年纪,还是不很成熟的,女性本身呢,首先就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太随便了,不应该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你受到了任何形式的胁迫、诱使、引诱、欺骗,而一时糊里糊涂半推半就发生关系了,你后来后悔了,都可以按照强奸来告对方的,法律是保护你的!
在女孩自愿情况下,区分如下情况。
女孩已满14周岁
满14周岁,即不再是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在该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即使存在为人不齿情况,但因行为人未采取强制手段,双方自愿,也仅是道德谴责的范畴,构不成刑事犯罪。
女孩未满14周岁
法律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女孩自愿,也是构成犯罪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否则,也会因缺少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那么,怎样算是“明知”呢?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怎么认定?
那么,问题来了,“犯了案,我就说自己不明知,是不是就不判刑了”?不要动这样的“歪”脑筋,法律不是轻易能被“糊弄”的。
(1)对于不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一律认定行为人为“明知”。因该年龄段基本在小学教育阶段,幼女特征明显,因此,即使行为人辩解不明知,也不予采纳。
(2)对于12—14周岁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观察,行为人能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当然,对于上述情节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说法”为准,而是由办案人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来做出认定,因此说,妄想逃避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
有没有“不明知”的例外
有,但是条件相当严苛、审查相当严格:比如被害人的发育、言行举止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龄特征、行为人“不明知”的证据必须充足而无矛盾、以行为人的年龄、阅历、经验、认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真实年龄、即使是其他正常人也难免会出现误判等等。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基本属于特例,因为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具有奸淫故意而构成犯罪。
最后一点,“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怎么办?
刚才说的都是“女方”的年龄,现在说说“男方”的年龄。对于不满14周岁的,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然不构成犯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于强奸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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