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世上犯“花痴”病的人时有发生,还记得那个狂热追星刘德华的女青年吗?到处看他的演出,想和他见面,甚至幻想着与他结婚,害死了父亲,弄得家贫如洗,现在超市上班,过着艰难的生活,她就是典型的“花痴”,她的对象是刘天王,愿意以身相许,不过人家看不上她呢!

与犯花痴病的人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要看女性病症的轻重,如果是轻微的症状,一般人不容易觉察出来,是不会认定为强奸罪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

花痴女性张某(轻度病患者),见男士李某长得帅,心情狂躁,直流口水,与之搭讪,拉进关系,李某见女的主动联系,以为帅气征服了她,便请她喝饮料,女的狂热幻想症发作,表示十分喜欢他,于是俩人发生了关系。

当花痴女第二次跑到李某家里时候,这事让张某同居男友刘某知道了,便以涉嫌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最后等待法院判决。

李某家属得知是女人主动挑逗、愿意发生关系的,第二次也是自己来的,便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详细询问案情,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请医生对张某进行鉴定,是轻微痴呆,正常情况下有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有出现帅哥时不能自已,便发花痴,恰好身边没有人陪伴,律师到附近还了解到,她偶尔也发生往男的身边靠的事情,只是对方没有同意而已,周围邻居都知道的。

最后法院以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无罪释放。

一般在女性同意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但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的,与明显痴呆症状妇女或疯疯癫癫的精神病妇女发生关系的,可以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所以说,即使违法乱纪也要注意分寸,海南强迫学生卖淫嫖娼案审理中,有一嫖客见卖淫女性年纪尚轻(他不知道是被人控制的),发现没有成熟,便结束服务,对他只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其余嫖客都被判刑。

年轻人今后找女朋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小心贪图钱财骗婚的,还要看女孩年纪,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十多岁就长得像大人了,一定要看她的身份证是否满十四岁,不管她是否主动愿意,否则为这事判刑就成为冤大头了。对主动示爱的女性还要鉴别她的精神方面状况,这些也容易成为笑话呀!

任何事情都必须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味的说出与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一、什么是“花痴”

“花痴”其实是中医的一种病名,也就是现代医学所说的“性欲亢进”。所谓的“性欲亢进”是指男性或女性对性行为要求过于强烈为主要特征的疾病。花痴是精神病的一种,严重的可以诱发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二、什么是“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现在我们就具体看看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成年女性轻微犯“花痴”,主动投入怀抱,男性没有威胁、胁迫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都不在“犯罪”之列 ,更加不是“强奸罪”!当然男女双方都没有结婚,属于正常关系;如果男方已经结婚,在明知道女性犯病的情况下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占便宜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男方在不知道女方犯有“花痴”而投入怀抱,没有把控自己而发生性关系的,虽然不违法但是对不住自己的爱人,会遭到世人所唾弃,迟早会使家庭破裂。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而男方在不知情况下,与“花痴”发生性关系的,不犯法,如果知道女方“犯病”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女方“花痴”严重,那就无论男方有没有威胁、胁迫或手段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典型案例:30多岁的孙某长相优秀,由于患有一种“花痴”父母一直没有让她参加工作,让王某在自家的卖菜摊位帮忙。40多岁的刘某一次来到孙某摊位买菜时,孙某十分热情并且说话露骨,刘某认为孙某是一个随便的人,便试探着说:“天气这么好 还在这里卖菜,咱们一起出去玩玩吧?”孙某十分爽快答应。两人玩了一整天,晚上孙某给父母发了个短信,晚上不回家后便住在了刘某家,孙某父母知道女儿的病情,到派出所报警。经查,刘某承认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表示自己并没有强迫孙某,完全出于孙某自愿。

上面案例中的刘某与“花痴”孙某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中,刘某认为孙某行为热情,对男性过份渴望,根据其外表,一般男人难以看出孙某患有精神病,尤其很容易将孙某的行为,理解为生活不检点,过于随便的人,因此刘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强奸的故意,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总之,对于与犯有“花痴”型精神病的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强奸罪要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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